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经检察长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坦白情节,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不高,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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