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酒精含量较低,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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