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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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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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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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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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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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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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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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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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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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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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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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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首,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除保险公司赔付的56.28万元外,王某某又赔偿给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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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拨打120积极救治受害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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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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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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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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