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且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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