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通过现场监控视频证实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孙某某逆向行驶导致,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即认定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因是交通肇事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其构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郭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虽发生了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该事故的发生与郭某某的驾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依照行政法规的推定责任,而非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据此而推定郭某某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三条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该情节的成立条件有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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