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庞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积极退赔赃款,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