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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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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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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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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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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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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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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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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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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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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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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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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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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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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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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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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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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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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于2019年9月26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04月03日19时30分许,在**镇**村**组,周某甲与李某某(已判决)以及刘某甲共三人开车来到**村村民唐某某家中向唐某某的丈夫周某乙要账,三人在车上共谋先由周某甲进屋找周某乙踩账,如果发生争执就由李某某持枪进屋威逼周某乙,刘某甲呆在车上观察。周某甲冲进周某乙屋内后即将周某乙、唐某某两人先后杀伤,周某乙受伤从后门逃跑后,李某某听到周某甲的呼喊后马上持一把猎枪(未查获)冲进周某乙家寻找周某乙,在未找到周某乙的情况下,李某某退出周某乙家,刘某甲待在车上未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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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故意伤害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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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悔罪,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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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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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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