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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