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可依法对张某甲从宽处罚。张某甲犯罪后,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在的社区能够为其提供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的宣告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因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甲的家属赔偿受害人张某丙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乔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登记注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与被害人曹振友家属、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二级,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富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富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崔瀚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时某某自愿真诚悔罪,经冀HMA958号普通低速货车(农)实际车主孔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时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许某某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被害人许某某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辛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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