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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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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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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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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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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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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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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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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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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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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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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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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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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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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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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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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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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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