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刷卡套现、消费,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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