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118杨海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海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海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海林经调解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该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海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肇事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签订协议(赔偿协议约定在保险公司理赔和车主赔偿的两万元之外,被告人崔作鹏再赔偿一万五千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