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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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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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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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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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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未造成损害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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