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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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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友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友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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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同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友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友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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