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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武某某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有错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不应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为前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判决得以执行,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且其提起的保全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具体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作出,申请人行使诉权的行为并不违法。法律之所以规定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只是针对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该行为的违法性是包含于主观过错之中的。本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武某某为防止曹某某转移财产,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曹某某的水稻产品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武某某行使该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认定武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有错误。综上所诉,武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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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与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淑华丈夫李义清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据的行为,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淑华理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鲍某某欠款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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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刘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认可其向被上诉人刘远东借款9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肖某与刘远东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上诉人肖某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亦无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远东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肖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我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肖某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故肖某作为举证证明责任人应当对此承当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审判员 霍拓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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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刘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认可其向被上诉人刘远东借款9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肖某与刘远东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上诉人肖某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亦无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远东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肖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我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肖某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故肖某作为举证证明责任人应当对此承当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审判员 霍拓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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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刘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认可其向被上诉人刘远东借款9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肖某与刘远东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上诉人肖某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亦无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远东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肖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我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肖某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故肖某作为举证证明责任人应当对此承当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审判员 霍拓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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