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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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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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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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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及其他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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