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疏于观察,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路面情况,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因观察不周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审 ...

阅读更多...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未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关某甲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已得到有关部门垫付及关某甲亲属赔偿的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并对关某甲表示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根据关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参考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报告意见,可依法对关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促使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改过自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未及时发现前方情况,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情节。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和被害人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杨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

祝其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其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超速行驶,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道路上步行的行人,遇情况后刹车不及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祝其文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祝其文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能部分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其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

祝其文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其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其提出的“不属肇事逃逸”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到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明显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对其量刑且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