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黄书海是否为案涉保险合同的适格被保险人,阳某保险巫山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保险金的支付责任。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首先,案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4版)》第二条约定:“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案中,黄书海在一审中提供的其与永旺建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能够证明黄书海系永旺建司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后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黄书海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永旺建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永旺建司亦陈述与黄书海系挂靠合同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对黄书海属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身份的认定,即黄书海属于前述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梁某某受伤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首先,本案一审中,谢某某对李某某驾车撞倒梁某某的交通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发经过能够相互映证,而该事故认定书中同时载明此次事故造成梁某某受伤;其次,梁某某的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亦能够佐证梁某某受伤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李某某、谢某某否认梁某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梁某某系其他原因受伤。因此,梁某某陈述其受伤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谢某某上诉称梁某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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