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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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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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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其储存烟花爆竹制品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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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来源不明的境外卷烟和回流卷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卷烟由公安机关移交厦门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3月2日 附: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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