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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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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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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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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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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款,系诈骗共犯,但其取款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即将钱款交至公安机关,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该钱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即黄某某虽有参与诈骗的行为,但无法认定诈骗数额,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扣押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应由公安机关退还黄某某。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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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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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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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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