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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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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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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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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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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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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岗坚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岗坚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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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其美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其美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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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四郎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四郎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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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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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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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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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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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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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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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旦增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旦增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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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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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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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西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扎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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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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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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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627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案时年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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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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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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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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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隋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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