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解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解某减去余刑。(刑期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顺军审判员 孙鹏审判员 王宏 书记员: 李晶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辩护人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结合祁某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就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马某死亡后所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原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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