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对此,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党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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