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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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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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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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