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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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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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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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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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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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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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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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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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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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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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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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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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