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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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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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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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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甲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娄某甲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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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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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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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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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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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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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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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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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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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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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乙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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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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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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