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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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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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