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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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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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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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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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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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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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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自身受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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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商某某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商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商某某的定罪部分,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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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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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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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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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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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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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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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158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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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被刑事处罚,现又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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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犯交通肇事罪陈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处罚。被告人陈某明知冯某是交通事故肇事者而作假证明包庇,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包庇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被告人冯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罚处罚,事故发生后让他人冒名顶替,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得到被告人近亲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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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停留现场等候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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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基于以上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尽管没有明确指使同车的刘某冒名顶替,但其事发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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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事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本院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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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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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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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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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虽系过失犯罪,但被告人曹某某肇事后逃逸且未能自首,并有犯罪前科,故不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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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案发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自首,且部分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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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判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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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观察道路情况,遇情况措施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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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从轻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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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该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危险驾驶罪的罪行,系坦白,对该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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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人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鉴于被告人何某甲积极向被害人张某支付医疗费用,且取得其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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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作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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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丁某案发后主动报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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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上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一审法院量刑较重,其对范某积极救治,且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改判定罪免刑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量刑时已考虑王某某积极救治、自首等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范某明知王某某醉酒仍乘坐王某某驾驶的汽车,存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范某无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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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所提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该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应由刘某甲个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该公司承保的商业险赔偿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陈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甲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任何保险。陈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判决的理赔顺序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该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一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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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95.406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肇事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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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事发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且时间紧、任务急之所需,不得不超速,且上诉人马某甲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上诉人马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审查,上诉人马某甲虽系公安机关的协警员,案发时正在执行公务,但上诉人马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原审在对上诉人马某甲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上诉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有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上诉人马某甲予以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马某甲及其辨护人所提应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分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当庭所提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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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某醉酒驾驶已经报废的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春某认罪、悔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达成和解,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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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2无责任,故应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被告人龙某某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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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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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级、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再犯交通肇事罪,不宜宣告缓刑,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采纳。被害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其子女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其子女表示自愿放弃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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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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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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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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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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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金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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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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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果,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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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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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薄某均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某、薄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赵某具有驾驶资格,从业资格证是行业管理规范的管理规定,并不能直接影响本车以外第三者的索赔方面的法定权利,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因被告人赵某、薄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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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芝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会芝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会芝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刑初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鹏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徐玉芳 书记员:陈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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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机动车辆实际所有人,明知徐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且处于醉酒状态,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给徐某甲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徐某甲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处于醉酒状态,仍将机动车交给徐某甲驾驶,其主观上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间接与车辆驾驶人徐某甲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因此,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徐某甲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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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国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振国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郭芮(院印) 书记员: 刘美束、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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