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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秩序及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所在社区出具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蔡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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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应从严掌握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徐开前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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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邓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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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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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能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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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左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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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根据上诉人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崔小虎审判员 崔峰代理审判员 赵雪莲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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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补偿被害人肖某甲的亲属30000元,被害人肖某甲的亲属对被告人汪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汪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汪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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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肇事经过,按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所犯之罪系过失性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经考察,其没有再犯危险性,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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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补偿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15000元,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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