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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洪某甲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洪某甲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洪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洪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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