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申报国家危房改造,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霍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前积极退赃,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霍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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