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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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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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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侯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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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后被告人潘某某又取得谅解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认罪悔罪,且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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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柳霞审判员杜立文审判员王文喜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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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柳霞审判员杜立文审判员王文喜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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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作为乘车人在明知被告人王某1发生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已构成包庇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犯包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王某1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梁某某以包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王某1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1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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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行政奖惩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4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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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磊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磊磊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行政奖惩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磊磊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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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某某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情况和执行财产刑情况,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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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及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及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判处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许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交通肇事罪,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判处非监禁刑,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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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张某甲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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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周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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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可从宽处罚。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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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秦某1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秦某1亲属的经济损失184800元,被害人秦某1的亲属对被告人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余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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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物质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张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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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没有让行直行的行人、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犯罪后真诚悔罪,根据路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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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可从宽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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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龚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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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已最大限度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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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肇事除致一人死亡外,还致一人重伤,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对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进行慰藉,取得谅解,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公诉或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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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行驶,与前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电话报警,明知他人已报警,并在现场守候至民警赶到,且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就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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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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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彭某平时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陈玲 书记员:蔡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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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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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明知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事故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而上路行驶,予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宜都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同意接受对被告人毛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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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59360元,被害人何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胡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胡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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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石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沈某某均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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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车辆,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常某某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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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孙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孙某甲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性,判处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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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范某甲及时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范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对范某甲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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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另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其谅解,量刑时亦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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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某乙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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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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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乙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胡某乙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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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桂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委托他人帮忙向公安机关报告,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桂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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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按调解协议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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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酒后驾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按调解协议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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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并由此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对量刑情节及建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杨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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