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部分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建辉 审判员福祥 审判员王金海 书记员:张鹏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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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事故罪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引是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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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批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
危险物品,是指雷管、炸药、鞭炮、汽油、酒精、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镭、铀等危险物质及硫酸、硝酸、盐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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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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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此外,下列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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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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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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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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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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