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已支付全部工资,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