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吕某某)(公开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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