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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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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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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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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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