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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