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赔偿、逃逸、自首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怀亭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有较好的认罪及悔罪态度,且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也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故量刑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怀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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