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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李成贵、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成贵受伤及财产损失,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其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李成贵伤残等级,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申请对李成贵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支持李成贵误工费,并无不当。李成贵至定残之日,已年满67周岁,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按13年计算李成贵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按14年计算李成贵残疾赔偿金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李成贵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50235.9元(12881元/年×13年×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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