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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的伤情是他伤还是自伤,曹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顾某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左耳感音神经性聋”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顾某某损失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曹颜辉受曹某委托联系人员装葡萄车,曹某对顾某某等人没有拒绝,顾某某与曹某已经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曹某与顾某某之间为雇佣关系的认定、曹某与顾某某二人承担责任比例的认定、曹颜辉与刘玉强不承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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