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淑琴受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淑琴提供了社区居委会居住证明、村委会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淑琴又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居委会居住证明、物业项目部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赵淑琴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赵淑琴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案事故发生时,赵淑琴虽已年满58周岁,结合本案案情及赵淑琴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一审法院支持其误工费,亦无不妥。鉴定费系为确定本案损失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已实际发生,一审法院判令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进行赔偿,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成贵受伤及财产损失,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其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李成贵伤残等级,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申请对李成贵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支持李成贵误工费,并无不当。李成贵至定残之日,已年满67周岁,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按13年计算李成贵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按14年计算李成贵残疾赔偿金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李成贵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50235.9元(12881元/年×13年×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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