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与被告人学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已经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撤回对被告人学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经审判员 李孟媛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 书记员: 肖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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