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肇事逃逸,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28000元的赔偿款,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审 判 长 李 建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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