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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公开版)_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三次窃取他人财物,被盗物品价值总计48.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盗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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