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伙同他人采用拦截施工人员及车辆、设备的方式阻碍项目正常施工,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寻衅滋事罪。孙某甲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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