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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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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道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道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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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郭某某)(公开版)_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郭某某)(公开版)_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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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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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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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孔某某)(公开版)_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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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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