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行为,对许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案发时间是凌晨4时许、有两名较陌生男子在场,其醉驾行为发生时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且驾驶车辆行驶十余秒便自动停止醉驾行为、行驶距离短,在凌晨时分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较小;案发后其打电话报警称与他人发生争执,处警时经询问便认可自己的醉驾行为,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案发时间是凌晨4时许、有两名较陌生男子在场,其醉驾行为发生时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且驾驶车辆行驶十余秒便自动停止醉驾行为、行驶距离短,在凌晨时分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较小;案发后其打电话报警称与他人发生争执,处警时经询问便认可自己的醉驾行为,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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