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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