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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新县)(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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