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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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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桑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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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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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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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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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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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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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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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行为,对许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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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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