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投案后,黄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自罪认罚且积极增殖放流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款物,由暂扣单位南靖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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